1、外借图书期限为30天,期刊期限为30天,需继续阅读的书刊,读者可在借期内通过来馆、来电或上网等方式办理续借。超期按0.10元/天/册收取滞纳金。
2、读者借书时应仔细检查图书,如有污损、缺页、涂画、圈点等情况而未加盖“污损”印的,应向工作人员说明并要求加盖印记,以明责任,否则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一概由读者本人负责。
3、图书丢失及污损:读者不慎遗失或污损(如受潮、涂划、破损等)书刊,视情节轻重处以2~50元赔偿,若图书无法使用,按丢书处理。
图书丢失赔偿办法:原则上以完全相同版本的图书抵赔,另付5元加工费,盗版书将不予接受。如无法以书抵赔,按以下标准赔偿:
图书:
◆1978年前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
◆1979年至1989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1990年至两年前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
◆两年内出版的新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
◆遗失成套书籍中任一本,按全套书籍的价格赔偿。
◆赔偿后若三个月内找回原书,经检查无污损,可凭赔偿收据办理退款。
期刊:
◆期刊严重污损或丢失一期,原则上应买回原刊,如无法以刊抵赔,当年的期刊按5倍赔偿,以前年度的期刊按3倍赔偿。
偷书:
◆凡撕挖书页或偷窃书刊资料者,一经发现,立即注销本人借阅证,并要求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对有意隐藏、损坏或以赔代购书刊 ,经劝说仍不改正者 ,取消其借阅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