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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5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内江市图书馆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5-02-13【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记者/马喜生 通讯员/彭小群 陈丽纳)笔者从广州市文广新局了解到,《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广州成为继深圳、内蒙古、北京、湖北、四川等地之后,第六个城市拥有地方性图书馆法规。未来,广州将实现约每8万人拥有一座公共图书馆,人均拥有3册公共图书馆藏书的目标。
市文广新局称,近几年来,广州市公共图书馆面积不断增加,市属公共图书馆全面推进免费开放,市、区两级图书馆之间基本实现通借通还,四级服务设施网络基本建立。
但是,广州市公共图书馆覆盖面不够广、布局不合理,服务保障水平不高;总体投入不足,基层公共图书馆发展不均衡;现行管理体制运行绩效较低,资源未能充分共享等问题。
广州为了实现建设“图书馆之城”的目标,2012年3月便启动了《广州市公共图书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2014年10月29日,《条例》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1月13日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笔者了解到,《条例》共六章,五十八条。为避免资源浪费,《条例》指出省、市、区公共图书馆所在镇、街道不再设立公共图书馆分馆。
此外,《条例》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条例》规定市、区政府可以发起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同时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或者向公共图书馆发展社会基金捐赠,弥补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中长期存在的经费不足问题。
笔者了解到,《条例》有数个创新之规定。首次在地方图书馆立法中明确规定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配备标准,即每服务人口1万人-1.5万人配备一名工作人员。

《条例》还首次提出公共图书馆应当建立常态化志愿服务机制,加强与志愿者服务组织的合作。

 

本文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