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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损赔偿规定
 
信息来源:内江市图书馆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19-09-1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内江市图书馆有关读者污损、丢失书刊等赔偿的规定

 

    我馆是国家设置的市级公共图书馆,馆内收藏的图书、报纸、期刊及公共设备属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读者如有遗失、污损、撕毁、盗窃书刊及破坏设备等行为,必须按此规定赔偿,情节严重者,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现将有关赔偿规定如下:

    一、有关污损书刊的赔偿:

    1、书刊的封面、封底被污损,或在书刊正文中圈点、批注、划记等都属于污损书刊的范围。被污损的图书须按图书的原价赔偿,或赔偿相同版次的图书。期刊须按一个季度的定价赔偿。除按以上规定赔偿外,书刊每册还须赔偿5.00元的图书加工费。2000年以前出版的书刊参照本规定二,有关丢失书刊的赔偿办理。  

  

    二、有关丢失书刊的赔偿:

书刊丢失,可赔相同版次的书刊。

不能赔偿相同版次书刊的,按以下有关规定赔偿:

19861231日前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1520倍估价赔偿

1986年以后至20001231日以前出版的各类图书按原价的1015倍估价赔偿;

2000年以后的各类图书,按原价赔偿,并每册收取 5.00元的图书加工费。

多卷集图书(上、下册或两册以上的多卷集图书),按全套书的原价赔偿,并每册收取5.00元的图书加工费。

  

    三、撕毁、盗窃书刊的赔偿:

    对有意损坏书刊(如污损、裁割、撕裂、取页等)盗窃书刊、与损坏馆内设备者,属违法行为除按有关规定照价赔偿和收取加工费外,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与经济处罚。

 

    四、赔偿规定的有关事宜和赔偿手续由我馆读者工作部门负责解释和办理。

    

    本规定从20066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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